|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近日,抚州市下发了《关于实行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实施意见》对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方式、谈话的程序和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凡新提拔和重用的县级领导干部在上任一个月内必须接受廉政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向谈话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方面提出要求,对有信访反映经初查未能核实或尚未构成违纪的,予以提醒和告诫。在实施谈话前,由市纪委根据所掌握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在进行谈话时,向谈话对象送达《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书》并赠送廉政教育警示牌。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接受党纪政纪知识测试,并在谈话后的10天内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廉政承诺书要在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读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纪委每半年对谈话对象的廉洁从政及践诺情况进行跟踪考察了解,谈话形成的材料和个人廉政承诺书及考察材料等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