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管理保障肉品供应,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肉品是指鲜、冻猪(牛、羊)肉。
3、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4、肉品经营者必须从市政府批准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场购进肉品,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肉品。
5、上市肉品必须有定点屠宰场签发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证,工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查处,严格把关。
6、市区内上市鲜肉的运送,应当使用半封闭式或者全封闭式运输车吊挂运输。市区外上市鲜肉运输应当上盖下垫,防止污染。
7、肉品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肉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猪(牛、羊)肉以及变质肉、注水肉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符合规定的肉品。
8、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销毁该肉品,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肉品经营者从非定点屠宰场购进肉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办法自1996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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