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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http://www.jx.xinhuanet.com  2005-08-30 10:23:03 稿件来源: 经济晚报
 

    一类困难企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70%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就全省国有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职工缴费费率、缴费标准进行重新界定。此举是该省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三无”困难企业将建立不同的医保办法

    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和经济能力分类,“三无”困难企业将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类困难企业 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70%左右,参保职工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类困难企业 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3%左右,统筹地区根据缴费和待遇对应的原则制定基金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第三类困难企业 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经企业主管部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人员同意,可采取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按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三类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另外,对于少数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

    中央在地方破产企业实行属地医保

    对于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意见》规定: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统筹地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支持企业改制,使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

    省属破产、改制企业以破产、改制前1年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破产改制时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标准一次性缴费,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

    破产、改制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应先按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月数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再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费参保;

    破产、改制企业中其他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已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由破产、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筹资参加统筹账户或住院医疗保险。

    对于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将实行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 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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