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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1日电(记者胡锦武 李兴文)因抓获偷鸡贼后迫使对方"私了"并与办案民警发生争执,江西高安市太阳镇邓国锐等11名农民以"阻碍公务"和"敲诈勒索"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拘留。为此,2001年起,邓国锐两度以派出所执法程序违法等为由诉诸法院,在终审败诉后,邓国锐开始了持续至今的上访投诉路。
2000年11月5日,高安市太阳镇泉港村村民在本村见一女子行踪可疑,继而发现其是偷鸡贼,邓国锐赶到后即用绳子将其绑于路边树上,后转移至另一村民家继续捆绑。与此同时,有村民发现在泉港村附近有一驾车男子与偷鸡女子接应,遂将其抓获,并迫使其同意出3000元"私了"。太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人赶到现场扣缴了汽车驾照等证件,但被邓国锐强行从干警手中夺走。办案人员离开后,邓国锐等人将汽车转移并将夺下的证件返还偷鸡贼进行"私了",得现金3000元,邓国锐分得70元和鸡1只。为此,公安机关认定邓国锐敲诈勒索、阻碍公务,于2001年4月给予其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治安拘留4天的处罚。其他村民也分别给予了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
因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邓国锐先后向高安市人民法院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国锐日前向记者投诉时称,他抢下派出所扣驾驶证,目的是要派出所带走二名偷鸡贼,是依法执行公务而非妨碍公务,在派出所民警不作为离开后,他要求偷鸡贼交了3000元押金也是无奈之举。他与当地不少村民认为,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的11名村民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两级法院审理此案后均认为,邓国锐等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维护社会治安的见义勇为之举,是公民美德,应予支持。但其后不仅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反而煽动"私了",并强行从公安人员手中夺走已扣缴的证件,后又分得赃款70元,鸡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分别构成了阻碍公务和敲诈勒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此,两级法院分别作出维持高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和驳回邓国锐上诉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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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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