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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3-20 稿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

    赣府厅发〔2005〕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在赣督查期间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赣办发电〔2005〕68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按照“两杜绝一减少”的目标要求,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牢巩固近几年来之不易的烟花爆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烟花爆竹是我省传统产业,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过近几年的专项整治,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有了明显好转,尤其是去年以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狠抓企业安全技术措施整改,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普遍有了较大提升。但目前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少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业主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在隐患未整改到位、安全无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生产、违规生产、突击生产;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加上一些地区基层领导认识不到位、监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未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等等,从而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已经发生13起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造成19人死亡。特别是一些地区非法生产出现死灰复燃苗头,在这13起事故中,非法生产储存事故占了5起,死亡11人。其中抚州市东乡县、宜春市袁州区各发生了2起非法生产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也充分说明目前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元旦、春节即将来临,2006年又是全国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坚持深入“五查六严”,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开展“查图纸、查布局、查设施、查管理、查非法”等“五项检查”,进一步强化“六严措施”,即严格落实责任、严格监督检查、严禁违规生产、严厉打击非法、严格行政许可、严肃事故查处,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环节着手,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地),要一律依法关闭。全省烟花爆竹引火线生产的规范改造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不动摇。全省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恢复生产。现有烟花爆竹生产基地、烟花爆竹引火线生产基地按照规范化、企业化、标准化进行安全技术措施改造后,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纳入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方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需实行整体搬迁的,也要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且纳入本地产业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

    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按照所在地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设立审批,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单位进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批发单位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和药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非烟花爆竹产区的批发单位不得经营烟花爆竹药料。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一律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对生产作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严格的岗前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对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被列入整改的生产企业(基地),必须严格按照“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的“四定”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严禁擅自改变工房生产、严禁擅自超范围生产、严禁擅自为赶订单超负荷生产、严禁使用童工和在校学生作业、严禁带药工序超过6人作业、严禁将烟花生产中筒子(并)装筑药物A级工序设置在C级工房生产,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中小企业、供销、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在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中,既要打击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也要注意查处有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和非法下单等违法行为。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非法生产失察的,要继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和缓报。同时,当地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本地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服务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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