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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黄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崔某(童养媳) 通过第二次起诉离婚,终于摆脱了被告过某的家庭迫害,获得了人身自由。
1978年,原告崔某仅14岁时就因家庭困难,被人介绍到被告过某家当童养媳,16岁就与被告同居生活。1984年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先后生育4个子女。被告过某一直认为原告崔某是家里花钱买来的童养媳,可任意使唤,故稍不顺心,就打骂崔某。一而再、再而三,挨打挨骂成了崔某的家常便饭,她无法忍受过某的长期虐待,只得离家出逃,打工谋生。2003年6月,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坚决不同意,并以死威胁崔某,原告被迫撤回了起诉。被告回去后仍不悔改,继续虐待迫害原告。原告再也不堪迫害,于2004年10月,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案后,非常重视,多方调查取证获取了真实案情,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陈青峰 程孝平 邹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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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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