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江西频道4月10日电(余之宣)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引导党员干部自查自纠,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近日,新余市根据中办发[2006]9号文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市情,研究制定了《新余市委、市政府关于收受商业贿赂处理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要求:凡在商业活动中,收受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到单位党组织)登记并说明情况,所获取的利益全部上缴本级财政,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凡是个收受的商业贿赂,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将所获取的利益全部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上交单位党组织),后上交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登记备案并统一上缴本级财政。
该办法规定,凡能按规定登记上报并全部上交所获取利益的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能按本办法规定登记上报并全部上交所获取利益的个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个人处分。不按本办法规定登记上报和未全部上交所获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据党纪政纪有关受贿行为的规定处理。
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该市还设立有奖举报电话(6433947市廉政办),以受理投诉和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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