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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记者来到江西莲花县良坊镇冲头村采访,看到村里古木参天,环境优美。正感慨这里的古树都得到很好的保护时,旁边一位朴实的老农说出一句让记者惊叹的话:“省里都立法了,我们更要保护好大树。”
老农所说的“法”,是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严禁损害、迁移、砍伐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并规定:“砍伐一株古树名木,最高可罚20万元。”这部“法”,为全省的古树名木撑起了一把实实在在的保护伞。记者在冲头村的见闻,让人看到了“法”已深得民心、深入人心。
一部法律法规要具有权威性和生命力,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的本身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立法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5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方向上,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立法。进入新世纪,全民创业的热潮在我省一浪高过一浪。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2005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禁止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禁止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5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在内容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06年11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许多人看了法规的具体条款后眼睛一亮:“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用人单位应当每1年至2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所有这些,无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本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厂务公开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对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劳动保障和特殊群体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过程中,注重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南昌市女交警徐丹没有想到,2004年7月2日,她在《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提出的“对行人闯红灯应加重处罚,以起到教育惩戒作用”的建议,被当年9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采纳。5年来,无论是在立法选项上,还是在立法过程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都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难点及争议较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我省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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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大事记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共制定和修改法规57件,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法规案46件。
2003年11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这是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200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南昌大学共同组建的“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在南昌大学成立。
2005年11月17日,江西地方立法选项论证会在南昌召开,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编制立法计划召开大规模的专家论证会。
2007年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制度》。
2007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办法》,对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的内涵、适用范围、评价主体、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罗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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