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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http://www.jx.xinhuanet.com  2008-07-22 11:14:45 稿件来源: 江西省国税局网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日前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至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一般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今年4月中旬,三部门曾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据了解,由于与新办法配套的《工作指引》一直没有发布,而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已经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核处于无法操作的阶段。早在今年初,一些省市就已停止受理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据介绍,这次三部门制定发布的《工作指引》,根据《认定办法》和《重点领域》的规定,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三部门要求,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条件、职责,专家库及专家的选取办法等。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工作指引》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指引》将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而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则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工作指引》还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在内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同时,《工作指引》还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重要指标,如什么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链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税务报  闵丽男)

( 责任编辑 王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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