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售房交房日期拖延 开发商该赔多少违约金 |
| 2005-02-17 10:20:50 新华网江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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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5月,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该开发商在新建县长征路段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房价为18万元,交房日期为2004年9月15日,如果逾期60天,视为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李先生购房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按购房款18万元的15%支付给李先生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2004年9月15日,开发商因故未能如期交房。至2004年11月15日,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60天时间,开发商依然未能交房,李先生要求该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该开发商对返还李先生的购房款本金不提异议,但认为李先生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同意支付2.7万元的违约金,坚持认为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分析: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李先生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购房款15%违约金系约定违约金。而且,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规定购房款18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到房屋总价的六分之一,不应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因此,该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过高,双方的违约金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履行付款义务,而开发商却无法按期交房,实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开发商不仅要支付李先生18万元的购房款,而且要按合同规定支付李先生违约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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