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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应无效
2004-12-16 09:57:01 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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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涂某是洪城大市场做服装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5月2日,涂某因进货资金周转困难,便向表哥余某借款,余某说自己刚在红谷滩买了新房已无闲余资金,但答应愿以房屋作抵押为其借款做担保。涂某于是向另一私营企业主熊某借款9万元,期限4个月,并让表哥余某与熊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

    2004年9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涂某因经营不善,所进购的夏季服装大量积压,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熊某于是要求涂某清偿欠款,并由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分析:涂某与熊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涂某应依法偿还9万元借款本息,余某与熊某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没有到当地房管部门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熊某要求余某承担担保责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当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法》第44、5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办理相应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余某以自己所有的房产和熊某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则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对于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就要求以登记为必备要件,熊某与余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余某不承担担保责任。(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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