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办产权的房子转让 办证余款归谁 |
| 2004-10-10 09:35:51 新华网江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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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来电问:我在单位集资建房(1994年开始集资)时集资建了一套房子,由于种种原因,直至1998年才交付使用,因当时各种证件还未办,故房子结账时建房负责人要求各建房户把应退回的钱中留下一笔钱作为办证费用,统一办理房证。我住了一年后,于1999年把房子转让给黄某,黄某住了一年后又把房子转让给刘某,其协议书都写明房产转户所需费用全部由转入方负担。时至今年七月,单位建房负责人才办好《土地使用证》,而房产证仍未办理,经大部分建房户(我因不知未到会)研究决定,退还各建房户办证时所剩下的费用。有人告知此事后,我妻子去领证(土地使用证,因证件是署我名的)和钱时,刘某却提出了异议,认为他应该领这笔钱,因而大家发生了纠纷。有关负责人对我们说:要求我们三方到场协商好后才付这笔钱。后三方到场,刘某坚持钱和证应归他所有,而没有解决。负责人就说:过三个月还未领要交保管费。
请问:《土地使用证》和办证费用权归属应该是谁?上述负责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秦贵明、辛丽律师: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样是一种权属证明,它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和颁发,表明国家对某人拥有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证明。
周先生在单位集资建房后,单位出面为其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应该肯定周先生是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持有人。但由于周先生在入住该房一年后,就将房屋转卖给黄某,黄某又将此房转让给刘某。目前,该房的产权证虽未办理下来,然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其已取得对该房所有权的期待权,即该房的所有权证最终应办理到刘某名下。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周先生最终也就丧失了该房的土地使用权。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证将也就变得对周先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当前,单位应把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由周先生保管。至于多余的办证费用,由于该款是周先生当年集资款中的节余,且房屋受让方无论是黄某还是刘某都明确表示所有办证费用都由他们分别承担,因而,笔者个人认为单位节余款退回给周先生为妥。 (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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