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4月,刘某与毛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其坐落于新建县南昌开关厂附近的一套104平方米的新房卖给毛某。协议签订后,毛某付4.8万元购房款给刘某,刘某同时将住房钥匙交毛某,毛某拿到钥匙后对住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01年春节前搬进去居住至今。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新建县县城房价受红谷滩楼盘的拉动急剧上升到1600-1800元/平方米,刘某开始后悔,找到毛某林退款收回房屋,张某说当初签有协议并已付款装修居住,房屋买卖已经成立,刘某遂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买房协议未生效,刘某有权收回房屋,但须退款给毛某,并支付房款的利息、装修和搬迁费用。《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房管部门登记才能生效,不仅要求买卖双方达到合意,还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房屋买卖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产权也不会发生转移。故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而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就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既然卖房不生效,即使一方当事人已付清房款,并已装修搬进去居住至今,即房屋已交付使用,其买卖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视为尚未生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刘某和毛某有买卖房屋的协议,毛某付清了购房款,并进行装修居住至今,但由于缺乏登记过户这一要式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故而住房买卖没有法律效力,房屋产权仍然归属刘某,刘某仍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有权退款收回房屋,但应付给毛某房款利息、装修、搬迁等经济损失。
(据《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