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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租住房产权
2004-07-23 10:21:32 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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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0年居住在昌北的丁某因房屋拆迁而租住了沙井小区胡某的一套二室二厅住房,月租金260元/月,租期5年。

2004年5月,丁某发现胡某欲将自己租住的房子以1900元/平方米价格出售给孙某,丁某表示自己也想以这个价位购买此房。可胡某却说他已于1个月前和孙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按协议收到了对方19.5万元购房款,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说自己因租住了该房,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买卖无效。

分析:该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律问题。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时出租人选择房屋买主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以维护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出租人胡某售房之前3个月未通知承租人丁某,剥夺了丁某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尽管胡某和孙某已签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付清房款进行过户登记,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丁某无意购买的情况下,胡某方可以将房屋出售给孙某。在1900元/平方米这个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丁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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