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丁某发现胡某欲将自己租住的房子以1900元/平方米价格出售给孙某,丁某表示自己也想以这个价位购买此房。可胡某却说他已于1个月前和孙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按协议收到了对方19.5万元购房款,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说自己因租住了该房,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买卖无效。
分析:该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律问题。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时出租人选择房屋买主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以维护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出租人胡某售房之前3个月未通知承租人丁某,剥夺了丁某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尽管胡某和孙某已签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付清房款进行过户登记,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丁某无意购买的情况下,胡某方可以将房屋出售给孙某。在1900元/平方米这个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丁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据《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