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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建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应补缴
2004-07-19 09:18:19 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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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2001年在赣州的某花园商住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2年元月交付使用,其后开发商协助他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住户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初期开发公司还是敷衍拖延,到2003年3月则拒绝办理。其理由是:一、开发公司建设该花园用地是与某单位于1998年协议合作开发,当时行政部门没有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要办理变更分割到户手续,需补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资金来源购房合同没有注明。二、该用地签合作协议距今已久,属遗留问题,并称土地管理局下属直属分局已允许其可以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刘先生问:开发商的说法是否对呢?如果要让开发商交这笔钱,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秦贵明、辛丽律师:首先,开发商的说法不对。从来电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是与某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再面向社会销售房屋,双方联合的方式是单位出地(往往是划拨用地),开发商出资,双方按约定分配利益。此“联合开发”得利者是合作双方,利益受损的却是国家与政府。因而,该类“联合开发”实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开发商所建、所售房屋是建在划拨土地之上的,所以,购房者所买的房产并非法律上所说的商品房,购房者不仅不能办到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甚至土地使用权证都难以办到。开发商就自己所得土地面积必须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及项目上应缴而没缴的规费,该义务并不会因某部门“允许其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豁免。只有在开发商履行完该义务后,购房者才能办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就上述问题的解决,刘先生可与其他购房户联名向当地政府反映,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追缴开发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或直接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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