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此事后,杨某非常伤心,并几次找到丈夫谈话,但事情并未得到任何的缓解。杨某无奈之下,提出与胡某离婚,胡某同意了,但在分割财产的时,胡某不同意分割那套房子,因为胡某认为商品房是他为王某购买的,与杨某没有关系。但杨某认为该套商品房的户主是胡某,作为胡某合法的妻子,应该有权利分割该套住房。双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之下,杨某将胡某、王某起诉到法院。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杨某是有权利分割那套商品房的,因为房子是杨某、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购买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是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杨某在家带孩子、照顾公婆,胡某在外做包工头,所得包括胡某买给“二奶”王某的那套房子,均系杨某与胡某的共同财产。
胡某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构成了重婚罪。一是杨某存在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是与王某存在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是胡、王两人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所以那套商品房不是王某的。杨某在与胡某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房产。(据《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