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01年在新建县购买了一套住宅,当时没有看到开发商的任何证件,而且只是与开发商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并不是格式的购房合同,合同没有公证,开发商与她在合同上都签了字,当时房款付了11万元,还有1万元她没有付给开发商,合同约定1年办理产权证,但现在开发商没有为我办理产权证,对此,她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的秦贵明、辛丽律师,两位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项目上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那么,即使张女士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没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及办理合同公证,双方所订合同仍然依法成立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全面按照该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为张女士办理好产权证,如果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原因不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可免责情形,那么,开发商逾期办证行为,就属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张女士可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据《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