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年初,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付了定金3万元以及首笔房款9万元。合同签订一个多月后,房产公司却一直都没有把预售合同拿去房管局登记。后来,他在和售楼小姐交涉时得知,那个楼盘还没有办出预售许可证。他怕房子以后有问题,当即要求解除预售合同退回房款,可售楼小姐说,急什么,反正房子到时候按约交给你就行了。
张先生问:我现在不想买那套房子了,我该怎么办?首付款怎么才能要回来?
记者通过采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秦贵明、辛丽律师了解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部明确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开始预售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上行法条的规定,结合张先生所反映的事实,可判断张先生与开发商所订的预售合同现在属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就无约束力,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依《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则上是采取“返还和赔偿损失”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自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就该纠纷,张先生可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开发商不愿协商解决,张先生则应尽快提起诉讼,以免开发商在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该事实的出现,会使双方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有效,从而不利张先生的目的实现。(据《信息日报》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