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发布长期照护师培养计划
2026年年底前将实现长护服务从业人员持证率80%以上
为加快推进我省长期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长期照护专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的权益,助力养老等领域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省医保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推进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年满16周岁劳动者均可自愿报名
《通知》明确,全省范围内年满16周岁、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劳动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自愿参加培训。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初级工课程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鼓励在职人员通过提升培训获取更高等级证书。
实践操作学时占比不低于50%
我省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建立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对违规机构严肃处理并退出目录。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
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老年人失能失智照护、农村养老需求等类似的特色课程,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
各地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其中,实践操作学时占比不低于50%。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培训,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鼓励通过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建立“长护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岗位需求对接机制
我省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各地经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考试题库,允许增设10%的本地化试题,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报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国家题库。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信。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按程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长护服务机构招聘、晋升、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长护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岗位需求对接机制,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力争2026年年底前,实现长护服务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万玲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