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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9月3日电(吴亚芬 通讯员 徐晓霞 罗兰)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银行ATM机自助服务区内排队取款。丁某取款后,刘某某上前取款,发现丁某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刘某某便起贪念,通过ATM机自助操作从丁某银行卡内分两次取走现金6000元。取款后,刘某某将丁某的银行卡从ATM机退出取走并丢弃。2018年1月17日晚上19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抓获刘某某。两日后,刘某某家属退赔丁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0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退赃,并自愿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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