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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新余市九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7月10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但困难群体每户每月用水10吨(含)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10吨以上按上述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该市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由现行每吨0.80元调整为0.95元,50吨以上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为1.1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分别由现行每吨0.80、0.90、1.10元统一调整为1.40元;特种用水由现行每吨1.20元调整为1.40元。
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后,为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含常补非常补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持有一级和二级残疾证家庭)每户每月用水10吨(含)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10吨以上按上述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记者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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